处罚时效、罚款计算方式、公安机关的新权限,以及与128/2020/NĐ-CP号议定相比的许多变化——为进出口企业简单易懂地解读。

2026年7月1日,规定海关领域行政违法处罚的169/2026/NĐ-CP号议定正式生效,全面取代了实施了近年6年的128/2020/NĐ-CP号议定。这并非仅仅是文件编号的变更:处罚时效的计算方式、罚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免于处罚的情形范围,甚至有权处罚的机关都发生了明显变化。 本文用浅显易懂的方式,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解读最重要的新规定内容,并对目前网上流传的一些关于“哪个条款规定了什么内容”的不准确信息进行核实纠正。
169/2026/NĐ-CP号议定全面取代了规定海关领域行政违法处罚及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128/2020/NĐ-CP号议定。据越南政府电子门户网报道,修改目的在于解决旧议定实施期间海关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障碍,同时取消一些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相符或实际中已不再发生的违法行为。
阅读和引用新议定时需要注意一点:条款编号与128/2020/NĐ-CP号议定相比已发生变化。旧议定中某些“熟悉的”条款内容如今已转移到其他条款,或者某个条款编号与旧议定相同但内容已大不相同。这就是最近一些社交媒体文章引用错误条款的原因——本文将指出这些容易混淆的地方。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5条第6、第7款引入了两个用于计算处罚时效的概念:
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用哪个时间点作为处罚时效“倒计时”的起点——具体内容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说明。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5条对海关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如下:
下图总结了第5条下确定处罚时效的完整逻辑:
目前流传较广的一种说法是“新议定在第5条第6款hi项中收紧了对数字签名、账户、电子申报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罚”。这需要纠正:第5条第6款hi项仅仅是用于确定违法行为终止时间点的标记(服务于上文提到的时效计算),并非规定具体罚款的条款。
对于非法使用数字签名、非法登录账户、非法访问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等行为,具体罚款实际上规定在169/2026/NĐ-CP号议定的第12条第7款。这是本文开头提到的条款编号变化导致混淆的典型例子——第5条只规定时效计算原则,而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则分散在议定的各个不同条款中。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3款de项更明确地规定了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具体罚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基于罚款幅度(最低—最高)及附带的加重、减轻情节,而不再像以前那样给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自主裁量空间。这种规定方式使企业能够更容易预测自身行为可能面临的罚款,同时减少不同地区、不同海关单位之间的自主裁量差异。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2款扩大了不对组织、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严格按照有权海关机关的书面指导或回复执行;因海关信息系统错误导致;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形。这是对守法经营企业有利的修改方向,避免因非自身过错而遭受不公正的处罚。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5款k项新增了一项救济措施:强制销毁伪造的海关封条、伪印花/标签。这是128/2020/NĐ-CP号议定之前没有的规定,旨在更彻底地处理与海关封条、印花相关的伪造物品,而不仅仅停留在罚款层面。
另一个需要纠正的内容:169/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常被理解(并被传播)为专门“收紧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EPE)企业、出口生产(SXXK)企业”的条款。实际上,第8条是关于违反海关手续、提交文件、报告期限的一般性条款——适用于多种不同的海关申报主体,其中加工、EPE、SXXK企业只是受影响对象之一,并非本条的唯一或主要适用对象。其他类型企业(包括非加工/EPE/SXXK企业)也需要根据本条重新检查自身的报告、文件提交期限。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9条第3款b项对进出口货物误报原产地规定了更高的罚款、更具体的行为描述,相比之前的128/2020/NĐ-CP号议定有所加重。鉴于原产地问题当前较为敏感(涉及贸易保护措施,避免为了享受关税优惠而进行原产地造假),进出口企业在申报C/O、在申报单上声明原产地时需特别注意这一点。
除上述重点内容外,169/2026/NĐ-CP号议定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新规定:
与128/2020/NĐ-CP号议定相比,169/2026/NĐ-CP号议定取消了一些被认为不再适用或实际中不再发生的规定,包括:128/2020/NĐ-CP号议定(旧)第8条第1款b项、第9条第1款đ项及第11条第8款。企业无需再关心曾在这些条款中规定的行为。
Q:169/2026/NĐ-CP号议定从何时起生效?
该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全面取代128/2020/NĐ-CP号议定。
Q:为什么很多社交媒体文章引用的条款与议定实际内容不符?
因为169/2026/NĐ-CP号议定的条款编号与128/2020/NĐ-CP号议定相比已发生变化。有些人仍按习惯按旧议定的条款编号查找,或者混淆了规定原则的条款(如关于时效的第5条)与规定具体处罚的条款(如关于数字签名的第12条)。
Q:“仍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是否会被处罚,还是必须等到行为结束?
海关机关仍可以发现并处理仍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区别仅在于处罚时效的计算方式——对于仍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时效尚未开始计算,直到行为结束为止,并不意味着无法处理。
Q:非加工、EPE、SXXK类型的企业会受第8条影响吗?
会。第8条是关于违反海关手续、文件提交、报告期限的一般性条款,适用于多种海关申报主体,并非仅限于加工、EPE、SXXK企业。
Air Sea Worldwide (Vietnam) Co., Ltd
海运 · 空运 · FCL/LCL物流服务,越南 – 拉丁美洲(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哥伦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