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验与案例
VIEN中文ES
法律新规

169/2026/NĐ-CP号议定:海关领域行政处罚新规解读

处罚时效、罚款计算方式、公安机关的新权限,以及与128/2020/NĐ-CP号议定相比的许多变化——为进出口企业简单易懂地解读。

更新时间:2026/7/24
分享:
169/2026/NĐ-CP号议定规定海关领域行政违法处罚,包含许多新内容,旨在解决海关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障碍。图片来源:越南政府电子门户网。
169/2026/NĐ-CP号议定规定海关领域行政违法处罚,包含许多新内容,旨在解决海关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障碍。图片来源:越南政府电子门户网。

2026年7月1日,规定海关领域行政违法处罚的169/2026/NĐ-CP号议定正式生效,全面取代了实施了近年6年的128/2020/NĐ-CP号议定。这并非仅仅是文件编号的变更:处罚时效的计算方式、罚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免于处罚的情形范围,甚至有权处罚的机关都发生了明显变化。 本文用浅显易懂的方式,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解读最重要的新规定内容,并对目前网上流传的一些关于“哪个条款规定了什么内容”的不准确信息进行核实纠正。

Sơ đồ quy trình
1
Chuẩn bị chứng từ & mã HS
Hợp đồng, invoice, packing list, vận đơn, C/O + xác định mã HS 8 số
2
Khai báo trên VNACCS
Truyền tờ khai điện tử tới Tổng cục Hải quan bằng chữ ký số
3
Hệ thống phân luồng
VNACCS tự động xếp tờ khai vào 1 trong 3 luồng theo mức rủi ro
Luồng xanh — thông quan ngayLuồng vàng — kiểm hồ sơLuồng đỏ — kiểm thực tế
4
Xuất trình hồ sơ / hàng hóa
Theo đúng luồng được phân, phối hợp kiểm hóa nếu thuộc luồng vàng/đỏ
5
Nộp thuế & thông quan
Hoàn tất nghĩa vụ thuế, hệ thống xác nhận thông quan, nhận hàng

169/2026/NĐ-CP号议定取代了哪个文件,为何要修改

169/2026/NĐ-CP号议定全面取代了规定海关领域行政违法处罚及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128/2020/NĐ-CP号议定。据越南政府电子门户网报道,修改目的在于解决旧议定实施期间海关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障碍,同时取消一些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相符或实际中已不再发生的违法行为。

阅读和引用新议定时需要注意一点:条款编号与128/2020/NĐ-CP号议定相比已发生变化。旧议定中某些“熟悉的”条款内容如今已转移到其他条款,或者某个条款编号与旧议定相同但内容已大不相同。这就是最近一些社交媒体文章引用错误条款的原因——本文将指出这些容易混淆的地方。

新概念:“已结束的违法行为”与“仍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5条第6、第7款引入了两个用于计算处罚时效的概念:

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用哪个时间点作为处罚时效“倒计时”的起点——具体内容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说明。

  • 已结束的违法行为:指已有明确、可确定的终止时间点的违法行为(例如:海关申报单登记日期;停止使用非法数字签名或账户之日;提交结算报告之日等等)。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处罚时效从该终止时间点开始计算。
  • 仍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指在被发现时仍在持续、尚无终止时间点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尚未开始计算,直到违法行为真正结束为止。

处罚时效:整体缩短,但移送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有例外

图解:如何根据169/2026/NĐ-CP号议定第5条确定海关行政违法处罚的时效:从发现违法行为、判断已结束还是仍在进行,到按1年或2年或年5年的时效计算,以及移送刑事诉讼后加1年的情况。
图解:如何根据169/2026/NĐ-CP号议定第5条确定海关行政违法处罚的时效:从发现违法行为、判断已结束还是仍在进行,到按1年或2年或年5年的时效计算,以及移送刑事诉讼后加1年的情况。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5条对海关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如下:

下图总结了第5条下确定处罚时效的完整逻辑:

  • 一般海关违法行为为2年。
  • 海关领域的税务相关违法行为(逃税、骗税等)为5年。
  • 如果案件曾被移送刑事诉讼机关以审查刑事责任,后来该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起诉决定)并将案件送回进行行政处罚,则处罚时效在原时效基础上加1年;刑事诉讼机关受理、审查案件的时间仍计入时效(第5条第4款)。

关于数字签名、账户、电子申报系统违规:实际罚款规定在哪里

目前流传较广的一种说法是“新议定在第5条第6款hi项中收紧了对数字签名、账户、电子申报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罚”。这需要纠正:第5条第6款hi项仅仅是用于确定违法行为终止时间点的标记(服务于上文提到的时效计算),并非规定具体罚款的条款。

对于非法使用数字签名、非法登录账户、非法访问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等行为,具体罚款实际上规定在169/2026/NĐ-CP号议定的第12条第7款。这是本文开头提到的条款编号变化导致混淆的典型例子——第5条只规定时效计算原则,而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则分散在议定的各个不同条款中。

更明确、透明的罚款计算公式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3款de项更明确地规定了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具体罚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基于罚款幅度(最低—最高)及附带的加重、减轻情节,而不再像以前那样给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自主裁量空间。这种规定方式使企业能够更容易预测自身行为可能面临的罚款,同时减少不同地区、不同海关单位之间的自主裁量差异。

扩大不予处罚的情形范围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2款扩大了不对组织、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严格按照有权海关机关的书面指导或回复执行;因海关信息系统错误导致;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形。这是对守法经营企业有利的修改方向,避免因非自身过错而遭受不公正的处罚。

新增处理伪造封条、印花的措施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第5款k项新增了一项救济措施:强制销毁伪造的海关封条、伪印花/标签。这是128/2020/NĐ-CP号议定之前没有的规定,旨在更彻底地处理与海关封条、印花相关的伪造物品,而不仅仅停留在罚款层面。

第8条:报告义务、海关手续期限——并非仅针对加工、出口加工区(EPE)、出口生产(SXXK)企业

另一个需要纠正的内容:169/2026/NĐ-CP号议定第8条常被理解(并被传播)为专门“收紧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EPE)企业、出口生产(SXXK)企业”的条款。实际上,第8条是关于违反海关手续、提交文件、报告期限的一般性条款——适用于多种不同的海关申报主体,其中加工、EPE、SXXK企业只是受影响对象之一,并非本条的唯一或主要适用对象。其他类型企业(包括非加工/EPE/SXXK企业)也需要根据本条重新检查自身的报告、文件提交期限。

收紧对违规申报原产地的处罚

169/2026/NĐ-CP号议定第9条第3款b项对进出口货物误报原产地规定了更高的罚款、更具体的行为描述,相比之前的128/2020/NĐ-CP号议定有所加重。鉴于原产地问题当前较为敏感(涉及贸易保护措施,避免为了享受关税优惠而进行原产地造假),进出口企业在申报C/O、在申报单上声明原产地时需特别注意这一点。

其他不常被提及但值得关注的新规定

除上述重点内容外,169/2026/NĐ-CP号议定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新规定:

  • 明确定义海关领域行政违法的“证物”(第3条第2款)——明确什么货物、运输工具属于处理违法时的证物范围,避免适用中产生争议。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自愿缴纳全额税款(第10条第4款b项)——适用于案件由刑事诉讼程序转为行政处理的情形;若企业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自愿缴足税款,可作为处理时的考量依据。
  • 如果企业按照海关之前的书面指导申报,后来被认定申报编码、税率错误的,不视为违规(第15条第5款)——若企业完全按照海关机关之前提供的具体书面指导进行申报,日后被认定为申报错误的,不予处罚。
  • 公安机关可直接处罚在海关作业区域内发现的部分海关行政违法行为,不再强制要求将案件移送海关机关处理(第33条及第34条第7款)。
  • 在电子环境中实施行政处罚(第37条)——首次专门规定在电子环境中作出决定、缴纳罚款,符合政治局第57-NQ/TW号决议关于数字转型的方向。

已被废除的旧规定

与128/2020/NĐ-CP号议定相比,169/2026/NĐ-CP号议定取消了一些被认为不再适用或实际中不再发生的规定,包括:128/2020/NĐ-CP号议定(旧)第8条第1款b项、第9条第1款đ项及第11条第8款。企业无需再关心曾在这些条款中规定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应当采取的措施

  • 全面检查海关申报流程,对照169/2026/NĐ-CP号议定的新条款编号——不要仍使用128/2020/NĐ-CP号议定的熟悉条款编号,因为内容已重新调整。
  • 对于曾被移送刑事诉讼仍在处理中的案件:注意时效可能根据第5条第4款延长1年。
  • 重新检查数字签名、电子申报账户的使用情况,确保由正确、有权限的人员使用——处罚条款在第12条第7款。
  • 若企业兼有多种类型(不仅仅是加工、EPE、SXXK),仍需根据第8条检查报告、文件提交期限。
  • 检查原产地申报(C/O、申报单上的原产地声明),因为根据第9条,误报原产地的罚款已提高。
  • 保存完整的海关机关书面指导(如有),以便在关于编码、税率的争议中作为第15条第5款的适用依据。

常见问题

Q:169/2026/NĐ-CP号议定从何时起生效?

该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全面取代128/2020/NĐ-CP号议定。

Q:为什么很多社交媒体文章引用的条款与议定实际内容不符?

因为169/2026/NĐ-CP号议定的条款编号与128/2020/NĐ-CP号议定相比已发生变化。有些人仍按习惯按旧议定的条款编号查找,或者混淆了规定原则的条款(如关于时效的第5条)与规定具体处罚的条款(如关于数字签名的第12条)。

Q:“仍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是否会被处罚,还是必须等到行为结束?

海关机关仍可以发现并处理仍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区别仅在于处罚时效的计算方式——对于仍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时效尚未开始计算,直到行为结束为止,并不意味着无法处理。

Q:非加工、EPE、SXXK类型的企业会受第8条影响吗?

会。第8条是关于违反海关手续、文件提交、报告期限的一般性条款,适用于多种海关申报主体,并非仅限于加工、EPE、SXXK企业。

来源

  • Nghị định số 169/2026/NĐ-CP quy định xử phạt vi phạm hành chính trong lĩnh vực hải quan, có hiệu lực từ 1/7/2026 (thay thế Nghị định số 128/2020/NĐ-CP)
  • Nghị định số 128/2020/NĐ-CP ngày 19/10/2020 của Chính phủ quy định xử phạt vi phạm hành chính trong lĩnh vực hải quan (văn bản được thay thế)
  • Cổng Thông tin điện tử Chính phủ, "Hoàn thiện khung pháp lý về xử phạt vi phạm hành chính trong lĩnh vực hải quan", đăng ngày 21/5/2026
  • Nghị quyết 57-NQ/TW của Bộ Chính trị về đột phá phát triển khoa học, công nghệ, đổi mới sáng tạo và chuyển đổi số quốc gia
参考法律依据

    需要物流协助?

    Air Sea Worldwide (Vietnam) Co., Ltd

    海运 · 空运 · FCL/LCL物流服务,越南 – 拉丁美洲(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哥伦比亚)

    电话:+84 968 064 737 · 邮箱:tin.ho@asw-hochiminhcity.com.vn

    ← 查看全部经验与案例